为遴选一批优秀青少年服务项目参加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青少年项目专场)工作,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现决定举办广州市青少年服务项目创意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大赛时间
自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项目申报之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
二、大赛参赛对象
大赛参赛对象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项目申报,并且通过组委会对材料的审核即可参与。
三、大赛资助总额及奖项设置
大赛资助总额拟定为300万元,其中评选出金奖项目10个,银奖项目20个,铜奖项目50个。金、银、铜奖项目分别获得10万元、5万元、2万元左右项目资助,具体资助额度视评审情况及项目情况而定。
四、参赛流程
(一)项目申报。按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项目申报流程,10月31日前登陆广州志愿者网(www.125cn.net)点击“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报名入口”,注册申报组织,填写组织信息,按要求完成网络申请(如已注册直接使用注册组织账号登陆申报)。每个组织原则上可申报1至5个项目,申报资助标准在5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二)项目评审。大赛项目评审分大众评审、专家评审、组委会评审三个环节,并按1:5:4计入总成绩。其中大众评审委员会由社会组织、青少年、企业家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分领域组建,各领域专家评委会分别由研究和关心青少年服务事业的5名专家、学者组成,组委会评审由组委会3至5人组成。项目评审分青少年成长守护、教育培养、社会融入、职业发展、婚恋家庭、文化体育领域进行。所有大赛资助项目均获资格参加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
(三)项目公示。拟定资助的项目,通过组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七天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大赛主办方举报或投诉,大赛主办方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如无异议,拟定项目将正式成为资助项目。
(四)资助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大赛结果将在12月4日、5日举行的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上公布,并进行现场签约。项目实施方按协议要求完成实施项目,并接受组委会指定“三师计划”(管理架构师、项目策划师、资源拓展师)长期跟踪辅导,定期报送活动信息及完成结项。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赛项目须按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请于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本次大赛为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特别资助,参赛项目也可自行争取其他社会资源支持。
(三)如需详细了解申报事项,请登录广州志愿者网(www.125cn.net)点击“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报名入口”查看《广州市青少年服务项目创意大赛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或拨打咨询电话:020-83703532(王小姐)。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青少年服务项目创意大赛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组织委员会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附件:
广州市青少年服务项目创意大赛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为遴选一批优秀青少年服务项目参加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青少年项目专场)工作,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现决定举办广州市青少年服务项目创意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并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资助总额、参赛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一条 大赛资助总额为300万元。
第二条 大赛参赛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参赛对象需严格遵守《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运行规则手册》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大赛参赛对象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项目申报,并且通过组委会对材料的审核即可参与。
第四条 每个组织原则上可申报1至5个项目,申报资助标准在5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要求围绕青少年成长守护、教育培养、社会融入、职业发展、婚恋家庭、文化体育领域任一类,立足党政关注、社会热点、青少年需求。
第六条 申报项目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并持续至2014年底;原则上每月开展服务不少于2次,总服务时数不少于200小时,不接受一次性的活动申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广州地区内(包括从化市、增城市)开展。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为:登陆广州志愿者网(www.125cn.net)点击“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报名入口”,注册申报组织,填写组织信息,按要求完成网络申请(如已注册直接使用注册组织账号登陆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提交以下全部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已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机构提交);2、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3、项目宣传片或视频(视频长度在5分钟以内,大小不超过40MB);4、5-6张左右项目实施照片(照片文件名说明该照片内容,以压缩包形式上传);5、项目申报承诺书。
第十条 申报项目要求服务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持续性、项目执行方案基本明确,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推进计划、活动频率、参与规模、覆盖人群、宣传推广等。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要求附有详细的经费预算(主要用于交通、装备、物资、餐饮、宣传等),申请支持经费预算一般在5万元以内。具有重点示范意义项目申请支持经费预算可酌情提高。
第十二条 前两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未按照项目计划完成服务、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申请参与本次大赛。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大赛项目评审分大众评审、专家评审、组委会评审三个环节,并按1:5:4计入总成绩。其中大众评审委员会由社会组织、青少年、企业家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分领域组建,各领域专家评委会分别由研究和关心青少年服务事业的5名专家、学者组成,组委会评审由组委会3至5人组成。项目评审分青少年成长守护、教育培养、社会融入、职业发展、婚恋家庭、文化体育领域进行。所有大赛资助项目均获资格参加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
第十四条 评审将围绕社会需求导向(立足党政关注、社会热点、青少年需求,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合理性、项目实施团队、服务内容、活动规模、宣传效应和经费使用计划等相匹配)、可持续发展(项目具有生命力、可复制并创新,努力实现青少年服务需求)三项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大赛将评选出金奖项目10个,银奖项目20个,铜奖项目50个。其中金、银、铜奖项目分别获得10万元、5万元、2万元左右项目资助,具体资助额度视评审情况及项目情况而定。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六条 拟定资助的项目,通过组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大赛主办方举报或投诉,大赛主办方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如无异议,拟定项目将正式成为大赛资助项目。
第五章 资助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获资助项目方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人员代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与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人签订《第三届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项目资助协议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不少于50%资助款到项目实施方;剩余资助金将根据协议要求,分期分阶段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法人代表(或第一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并指定固定的财务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要报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活动用品支出、培训费用、保险费用、交通及餐饮保障费用等。其中,活动用品中固定资产(连续使用一年以上、单价为1000元及以上的用品)费用实际支出原则上不能超过总资助经费的20%;固定资产支出需做好登记并报资助方备案;活动产生交通及餐饮保障费用实际支出原则上不能超过总资助经费的15%。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应与原经费预算相匹配,误差需在±10%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需设立财务管理专员,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针对受资助的项目建立专项账目,专项记账,并积极配合监委会的资金审查工作,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资助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助应予撤销和终止。
1、不按照申报计划推进和完成项目;
2、不按规定要求报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资助资金没有专款专用;
4、审计中发现基金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纠正的;
5、没有按时提供合格票据的。
第六章 资助项目信息报送及反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应使用“志愿时”系统进行志愿者招募、录用、考勤、激励等工作,并在大会官方主页上及时发布活动图片、新闻报道、参与者心得分享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应于2014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至30日将本季度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连同活动照片上传至第三届志交会主题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各受资助项目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季度报告总结,所报项目信息应实事求是、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资助项目结项
第二十七条结项时,资助项目应向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开展整体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程、项目实施具体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内容。
2、项目财务报告。
3、资助人、项目导师对本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评价。
第二十八条 大赛组织方、领域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项目实施方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项目实施方对本会开展的评估工作需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如项目未能按期结项的,将不得再次申报参加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一旦发现项目单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细则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