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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发文要求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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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及省府办印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与省财政厅商定,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粤民社〔2013〕10号)(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将之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推手,作为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部署,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做好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调查摸底与分析评估,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要策划、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明确,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方式主要包括购买服务岗位、购买服务项目和综合服务购买的方式。购买程序为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结项验收五个阶段。

  《通知》强调,要加强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健全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细、科学、明确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切实加强过程监督,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库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本地区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评估等级要求、专业资质及成立时间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通知》还对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范围和程序进行相关规定。